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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592167号“圣象天门”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4:34第59592167号“ 圣象天门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0048号
异议人:圣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藏藏游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圣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藏藏游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西藏藏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4期《商标公告》第59592167号“ 圣象天门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圣象天门”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89601号、第57903156号、第57935485号“ 圣象 ”、第5189506号“ 圣象及图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汤”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肉;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蛋;牛奶;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均含有“圣象”,且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其为异议人的系列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地板”商品上的“圣象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地板”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摹仿其引证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592167号“ 圣象天门 ”商标在“肉;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蛋;牛奶;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6日
信息标签:圣象天门 圣象集团有限公司 西藏藏游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