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5436423号“GIVENCHO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4:29第55436423号“ GIVENCHOO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6513号
异议人:路威酩轩香水品牌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禄鼎祥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路威酩轩香水品牌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禄鼎祥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5436423号“ GIVENCHOO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GIVENCHOO”,指定使用于第3类“研磨剂;熏香;空气芳香剂;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牙膏”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8496号“ GIVENCHY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香精油;化妆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其“GIVENCHY”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其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并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该引证商标已达到驰名商标程度,因此对于异议人的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436423号“ GIVENCHOO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0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