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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934059号“孚欣妥”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4:24第58934059号“ 孚欣妥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8585号
异议人:诺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烟台鼎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诺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烟台鼎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8934059号“ 孚欣妥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孚欣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抗菌剂;卫生消毒剂;细菌抑制剂;消毒剂;杀菌剂;灭菌剂”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59291号“ 诺欣妥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药制剂”。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934059号“ 孚欣妥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孚欣妥 诺华有限公司 烟台鼎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