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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875052号“滴滴通”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5:11第58875052号“ 滴滴通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5546号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蔡楚柱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蔡楚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8875052号“ 滴滴通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滴滴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烹饪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679657号“ 滴滴 ”、第17835550号“ 滴滴打车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滴滴”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875052号“ 滴滴通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9日
信息标签:滴滴通 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蔡楚柱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