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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356983号“嘀嘀宝贝 DDBAOBE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5:03第58356983号“ 嘀嘀宝贝 DDBAOBEI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8105号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和顺本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和顺本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8356983号“ 嘀嘀宝贝 DDBAOBEI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嘀嘀宝贝 DDBAOBE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宠物用除臭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806540号“ 滴滴 ”、第50714113号“ 滴滴出行及图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356983号“ 嘀嘀宝贝 DDBAOBEI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