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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354569号“一财研商”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6:28第60354569号“ 一财研商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1380号
异议人: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知己研选(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知己研选(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名称:知己研选(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354569号“ 一财研商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一财研商”指定使用于第42类“化学分析;建筑学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80314号、第21274306号“ 第一财经 ”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2类“测量;化妆品研究”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940178号“ 一财 ”、第18708452号“ DT.一财 ”、第23065570号“ 一财全球 ”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2类“服装设计;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一财”,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354569号“ 一财研商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