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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307140号“小小饱”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6:22第58307140号“ 小小饱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4060号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大伟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大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58307140号“ 小小饱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小饱”指定使用于第29类“蛋;食用果冻”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13186242号“ 小小 ”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643957号、第14192868号、第1607001号“ 小小 ”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饮料;茶;茶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485625号“ 小小头 ”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脯;鱼制食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633159号“ 小小 ”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蛋;食用油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小小”,易被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蛋”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及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307140号“ 小小饱 ”商标在“蛋”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01日
信息标签:小小饱 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黄大伟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