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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056798号“元气梦YUANQIME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6:15第55056798号“ 元气梦YUANQIMENG及图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1284号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巴巴牧场食品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巴巴牧场食品餐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55056798号“ 元气梦YUANQIMENG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元气梦YUANQIMENG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511530号“ 元气 ”、第34511532号、第34511531号“ 元气地 ”、第23279188号“ 梦梦 ”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调味品;家用嫩肉剂”、第32类“水(饮料);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领域、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056798号“ 元气梦YUANQIMENG及图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