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1336991号“UKI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6:08第61336991号“ UKIA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1291号
异议人:起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优奇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起亚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苏州优奇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3期《商标公告》第61336991号“ UKIA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UKIA”指定使用于第16类“锡纸;纸制或塑料制垃圾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325862号“ KIA ”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6类“包装用塑料膜;纸或纸板制填充材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英文字母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引证商标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336991号“ UKIA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9日
信息标签:UKIA 起亚株式会社 苏州优奇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