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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297594号“GYM SHARK”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6:03第58297594号“ GYM SHARK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1169号
异议人:吉姆莎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何可可
异议人吉姆莎克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何可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58297594号“ GYM SHARK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YM SHARK”指定使用于第22类“防水帆布;吊床”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7090682号“ GYMSHARK ”商标、在先注册的第G1228299号、第43203625A号、第43203623号、第43203621号、第43203715号、第43203714号、第13270810号、第56397493号、第57745149号、第43203709号、第43203708号、第55905967号、第43203706号“ GYMSHARK ”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第5类“维生素制剂”、第9类“记录和测量健康和健身指数的非医用监测设备和仪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第21类“厨房用具”、第24类“无纺布;毡”、第25类“服装”、第26类“花边”、第27类“地毯”、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第35类“广告”、第40类“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第41类“培训;组织体育比赛”、第42类“技术研究”等商品或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相同,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其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防水帆布;吊床”等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GYM SHARK”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为中国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亦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GYM SHARK”作为其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的行业内进行了宣传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其商标等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297594号“ GYM SHARK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