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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354568号“一财研商”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6:41第60354568号“ 一财研商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1377号
异议人: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知己研选(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知己研选(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名称:知己研选(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354568号“ 一财研商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一财研商”指定使用于第41类“游乐园服务;电影摄影设备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19281号、第3580313号“ 第一财经 ”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电视文娱节目;教育”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940179号“ 一财 ”、第18708453号“ DT.一财 ”、第29642778号“ 一财YICAI ”、第23065372号“ 一财全球 ”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电视文娱节目;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一财”,易被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演出;电影摄影设备出租;提供娱乐设施;游乐园服务;动物园服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354568号“ 一财研商 ”商标在“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演出;电影摄影设备出租;提供娱乐设施;游乐园服务;动物园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