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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320239号“韶老奶奶”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7:27第59320239号“ 韶老奶奶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5731号
异议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和县旺源炒货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和县旺源炒货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9320239号“ 韶老奶奶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韶老奶奶”指定使用于第29类“加工过的坚果;加工过的水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49240号“ 老奶奶 ”、第3675502号“ 奶奶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精制坚果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加工过的瓜子;加工过的坚果;加工过的花生;糖炒栗子”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老奶奶”、“奶奶”,如予核准其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320239号“ 韶老奶奶 ”商标在“加工过的瓜子;加工过的坚果;加工过的花生;糖炒栗子”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9日
信息标签:韶老奶奶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和县旺源炒货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