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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890805号“莱恩海思 B.H.MED”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7:50第57890805号“ 莱恩海思 B.H.MED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8097号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莱恩海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莱恩海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7期《商标公告》第57890805号“ 莱恩海思 B.H.MED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莱恩海思 B.H.MED”指定使用于第42类“科学研究”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763435号“ 海思 ”、第18616218号“ HISILITEOS ”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海思 HI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890805号“ 莱恩海思 B.H.MED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