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1172429号“KCORNING”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7:57第61172429号“ KCORNING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2081号
异议人:康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质信达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康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质信达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4期《商标公告》第61172429号“ KCORNING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CORNING”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话用成套免提工具;手机用USB线;手机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6490号“ 康宁 ”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通信”等。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6489号、第4820610号“ CORNING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缆;电线;同轴电缆”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CORNING”文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智能手机用壳;手机带;智能手机用套;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电话用成套免提工具;手机用USB线”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258700号“ CORNING ”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172429号“ KCORNING ”商标在“数据处理设备;智能手机用壳;手机带;智能手机用套;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电话用成套免提工具;手机用USB线”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KCORNING 康宁有限公司 深圳市质信达科技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