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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745244号“柏菲嘉雅 PAVIEGAJ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8:04第60745244号“ 柏菲嘉雅 PAVIEGAJA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2086号
异议人:柏菲庄农业庄园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赵敏
异议人柏菲庄农业庄园公司对被异议人赵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1期《商标公告》第60745244号“ 柏菲嘉雅 PAVIEGAJA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柏菲嘉雅 PAVIEGAJA”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葡萄酒;奶油利口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57489号“ CHATEAU PAVIE ”和第997987号“ CHATEAU PAVIE及图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原产地命名葡萄酒”。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745244号“ 柏菲嘉雅 PAVIEGAJA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柏菲嘉雅 PAVIEGAJA 柏菲庄农业庄园公司 赵敏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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