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7918521号“华佗京方”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9:01第57918521号“ 华佗京方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1012号
异议人: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玉彬
异议人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玉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8期《商标公告》第57918521号“ 华佗京方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佗京方”指定使用在第30类“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糖果”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0962号、第13249065号、第17957887号“ 华佗及图 ”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药品(出口产品)、人用药”、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44004号“ 华佗HUATUO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华佗”,整体文字及含义相近,双方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918521号“ 华佗京方 ”商标在“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9日
信息标签:华佗京方 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 张玉彬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