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9554553号“大力鲨”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9:09第59554553号“ 大力鲨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0991号
异议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赛妥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赛妥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554553号“ 大力鲨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力鲨”指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黏合剂、木浆”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61728号、第6814023号、第27043483号、第11117244号“ 大力士 ”商标,第12375079号“ 大力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工业用化学品、固化剂、化学试剂(非医用、非兽医用)、墙砖粘合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和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黏合剂、生物化学催化剂、硫化加速剂、修补破碎物品用黏合剂、工业用明胶、固化剂”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工业用粘合剂、粘胶液”商品上的“大力士”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相近,指定使用在“木浆、醋化用细菌制剂、杀虫剂用化学添加剂、增塑剂”等非类似商品上,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相关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554553号“ 大力鲨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