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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309332号“稳如泰山”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9:16第60309332号“ 稳如泰山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5269号
异议人:泰山石膏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石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泰山石膏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石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309332号“ 稳如泰山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稳如泰山”指定使用在第19类“人造石、巨石”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3238号“ 泰山及图 ”商标、第6648160号“ 泰山 ”商标、第9118299号“ 稳如泰山 ”商标、第5818338号“ 红河泰山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石膏板、熟石膏、雪花石膏、非金属建筑涂面材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47653号“ 泰山西湖TAISHANXIHU ”商标、第6047652号“ 泰和泰山TAIHETAISHAN ”商标、第8482630号“ 泰山将军及图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贴面板、建筑灰浆、大理石”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石膏板”商品上的“泰山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泰山”,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309332号“ 稳如泰山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2月03日
信息标签:稳如泰山 泰山石膏有限公司 山东石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