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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552779号“金羚老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9:28第58552779号“ 金羚老龙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5089号
异议人:代表人:江门市金羚排气扇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共同申请人:江门市金羚风扇制造有限公司、江门市金羚排气扇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科企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门市金羚排气扇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科企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58552779号“ 金羚老龙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羚老龙”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电暖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14468号“ 金羚 ”商标、第6009174号“ 金羚JINLING及图 ”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暖器、电热毯”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金羚”,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为异议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552779号“ 金羚老龙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2月0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