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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659654号“FOG LOEW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9:32第59659654号“ FOG LOEWE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8508号
异议人一:落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二:菲福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狮市酷路泽服装设计室
异议人落维有限公司、菲福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市酷路泽服装设计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659654号“ FOG LOEWE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OG LOEWE”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等商品上。 异议人落维有限公司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90385号、第1430385号“ LOEWE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靴子;鞋和便鞋”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LOEWE”,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故双方商标在部分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经审理查明,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NASA LOEWE”、“北面上”、“图形”等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文字、图形构成相近的商标,此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亦未对其商标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商标文字构成相近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上述商标申请注册具有抄袭异议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异议人菲福德有限公司引证国际注册第1454550号“ FEAR OF GOD ”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被依法驳回,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与该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申请的第39703618号“ FEAR OF GOD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上衣;皮制长外衣;大衣;腰带;裤子;运动衫”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693521号“ FOG FEAR OF GOD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仿皮革;毛皮;卡片盒(皮夹子)”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经审理查明,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NASA LOEWE”、“北面上”、“图形”等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文字、图形构成相近的商标,此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亦未对其商标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我局认为,被异议人上述商标申请注册具有抄袭他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659654号“ FOG LOEWE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