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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336295号“希凯思科”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9:36第60336295号“ 希凯思科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9928号
异议人:思科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希凯思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思科技术公司对被异议人希凯思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336295号“ 希凯思科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希凯思科”指定使用于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工商管理辅助;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368177号“ 思科 ”商标、第7372348号“ 思科网迅 ”商标、第8209242号“ CISCO ”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专业咨询;广告服务”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336295号“ 希凯思科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6日
信息标签:希凯思科 思科技术公司 希凯思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