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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775468号“贝壳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9:44第59775468号“ 贝壳科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7812号
异议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市倍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松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市倍奇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9775468号“ 贝壳科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贝壳科”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224605号“ 贝壳 ”、第33503528号“ 贝壳找房 ”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均含有“贝壳”,且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其为异议人的系列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775468号“ 贝壳科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