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7242610号“贝壳先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9:50第57242610号“ 贝壳先生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7884号
异议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连云港市贝壳先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连云港市贝壳先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7242610号“ 贝壳先生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贝壳先生”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具出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199365号、第7859829号、第25191002号“ 贝壳 ”、第34323218号“ 贝壳 找房大平台及图 ”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第36类“不动产出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5205350号“ 贝壳 ”、第37732056号“ 贝壳寓 ”、第33508799号“ 贝壳找房 ”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摹仿其引证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242610号“ 贝壳先生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