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9106451号“粮五裕寨”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1:20第59106451号“ 粮五裕寨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4650号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创客快建(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创客快建(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9106451号“ 粮五裕寨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粮五裕寨”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628738号“ 五粮液 ”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酒”商品上的“五粮液”商标、“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五粮醇”、“五粮春”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上具有一定区别,共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106451号“ 粮五裕寨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