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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118011号“麦间甜屿”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1:34第57118011号“ 麦间甜屿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6944号
异议人:重庆麦间甜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大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众商汇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重庆麦间甜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众商汇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7118011号“ 麦间甜屿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间甜屿”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果酱;奶油;牛奶制品;炼乳;奶酪”等。
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将“麦间甜屿”商标与其商号使用于甜品店、咖啡馆上。经异议人推广和使用,在当地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鉴于异议人引证商标及字号具有较强显著性,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一地,对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及其字号理应知晓,却将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及字号相同的文字申请在“果酱;奶油;牛奶制品”等与异议人实际经营项目具有密切关联的商品上,意图难谓正当。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与异议人存在特定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故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亦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118011号“ 麦间甜屿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13日
信息标签:麦间甜屿 重庆麦间甜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众商汇商贸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