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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239252号“超聚变 CHAOJUBIA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1:30第59239252号“ 超聚变 CHAOJUBIAN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0529号
异议人:超聚变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姝远
异议人超聚变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姝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9239252号“ 超聚变 CHAOJUBIAN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超聚变 CHAOJUBIAN”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运输”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601025号、第57604486号“ 超聚变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9类“计算机存储装置”、第35类“广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是,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二百五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此种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复制、摹仿他人独创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239252号“ 超聚变 CHAOJUBIAN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6日
信息标签:超聚变 CHAOJUBIAN 超聚变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朱姝远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