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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582205号“清凡 QNFA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1:51第56582205号“ 清凡 QNFAN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8313号
异议人: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无锡清凡服饰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誉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无锡清凡服饰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6582205号“ 清凡 QNFAN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清凡 QNFAN”指定使用在第5类、第34类商品上。异议人对其中指定使用于第5类“产包;医用保健袋;牙科用印模材料”等商品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94231号、第1315469号“ 清风及图 ”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5类“卫生衬裤;月经垫”、第16类“卫生纸;纸巾”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582205号“ 清凡 QNFAN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