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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211393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1:57第59211393号“ 图形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8851号
异议人:罗威欧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鞍山狂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异议人罗威欧娱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鞍山狂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9211393号“ 图形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电视广告;广告代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86866号“ 图形 ”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企业经营;企业管理”等。双方商标在图形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及商品化权益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211393号“ 图形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13日
信息标签:图形 罗威欧娱乐公司 马鞍山狂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