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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757796号“清优佳”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2:03第58757796号“ 清优佳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2985号
异议人:上海清美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国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番禺区清优纸品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清美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番禺区清优纸品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8757796号“ 清优佳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清优佳”指定使用于第16类“纸制洗脸巾;保鲜膜;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352782号“ 清优美 ”、第42215891号“ 清优畅 ”及第1326553号“ 清美 ”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16类“纸;纸巾”、第29类“豆制品”及第30类“糖果;面包”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豆制品”商品上的“清美”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文字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757796号“ 清优佳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清优佳 上海清美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清优纸品厂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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