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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016474号“剑小侠 THREE TRUE TEACHE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2:09第59016474号“ 剑小侠 THREE TRUE TEACHER及图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8347号
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沧州吾的小铁狮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沧州吾的小铁狮广告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9016474号“ 剑小侠 THREE TRUE TEACHER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剑小侠 THREE TRUE TEACHER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3类“薄荷酒;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92159号“ 剑 ”商标,第14153538号“ 小剑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酒精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均含有显著部分文字“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016474号“ 剑小侠 THREE TRUE TEACHER及图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2月10日
信息标签:剑小侠 THREE TRUE TEACHER及图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沧州吾的小铁狮广告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