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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371019号“古方一修”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2:38第61371019号“ 古方一修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6652号
异议人:黔西南古方红糖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贵端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黔西南古方红糖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贵端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2期《商标公告》第61371019号“ 古方一修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古方一修”指定使用于第30类“糖果;南糖;糖;咖啡;可可;咖啡代用品(人造咖啡或用作咖啡的蔬菜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61510号、第35364440号“ 古方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红糖;天然增甜剂;糖”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糖果;南糖;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古方”,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故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371019号“ 古方一修 ”商标在“糖果;南糖;糖”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