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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995670号“拉非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2:35第59995670号“ 拉非客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4279号
异议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
委托代理人:上海协和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浩星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康市知筹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对被异议人杭州浩星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9995670号“ 拉非客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拉非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果汁;水(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23133号“ 拉菲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葡萄汁;未发酵的葡萄汁;无酒精饮料;烈性酒配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995670号“ 拉非客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0日
信息标签:拉非客 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 杭州浩星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