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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799258号“创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2:27第59799258号“ 创为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6669号
异议人:创维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创为纺织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维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创为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9799258号“ 创为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创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织物;布;纺织织物;毛织品;牛津布;金属棉(太空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18665号“ 创维 ”、第57036008号“ 创维SKYWORTH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织物;塑料材料(织物代用品);丝织美术品;毡;家庭日用纺织品”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电视机;收录机”商品上的“创维SKYWORTH”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无密切关联,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具有一定差异,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799258号“ 创为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2日
信息标签:创为 创维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创为纺织品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