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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251913号“美可恩 MEIKEE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2:22第61251913号“ 美可恩 MEIKEEN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9532号
异议人:美可卓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问方执象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金熊燕
异议人美可卓控股公司对被异议人金熊燕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1期《商标公告》第61251913号“ 美可恩 MEIKEEN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可恩 MEIKEE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维生素制剂;医用药物;鱼肝油;人参;婴儿食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4612075号“ 美可卓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维生素制剂;鱼肝油;胶丸;药制糖果;婴儿配方奶粉”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251913号“ 美可恩 MEIKEEN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美可恩 MEIKEEN 美可卓控股公司 金熊燕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