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9334994号“平洋河 PINGYANGH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3:11第59334994号“ 平洋河 PINGYANGHE及图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6576号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潜山市金紫山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潜山市金紫山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4期《商标公告》第59334994号“ 平洋河 PINGYANGHE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平洋河 PINGYANGH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糖;糕点;谷类制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844321号、第22945883号、第35136337号“ 洋河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红茶;甜食(糖果);蜂胶;糕点”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洋河”,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334994号“ 平洋河 PINGYANGHE及图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