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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097040号“摘瑰”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3:16第60097040号“ 摘瑰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6572号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窖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窖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60097040号“ 摘瑰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摘瑰”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437956号“ 摘要 ”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果酒;葡萄酒;米酒;鸡尾酒;白兰地”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以“摘”字开头,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为异议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097040号“ 摘瑰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2日
信息标签:摘瑰 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中窖集团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