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9577747号“福耀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4:15第59577747号“ 福耀达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9832号
异议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锦祥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锦祥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9577747号“ 福耀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福耀达”指定使用于第19类“水泥;非金属建筑材料;防水卷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45301号、第7932133号“ 福耀 ”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9类“水泥;彩色玻璃窗;橡胶或塑料填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时,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玻璃”商品上的“福耀”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577747号“ 福耀达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6日
信息标签:福耀达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锦祥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