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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133449号“福耀华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4:07第59133449号“ 福耀华科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9829号
异议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前力新能源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前力新能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9133449号“ 福耀华科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福耀华科”指定使用于第9类“运载工具用蓄电池;运载工具用电池;电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27121号“ 福耀 ”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电子计分器;衡量器具”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玻璃”商品上的“福耀”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133449号“ 福耀华科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6日
信息标签:福耀华科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前力新能源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