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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563731号“福耀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4:27第59563731号“ 福耀达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9946号
异议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锦祥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锦祥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9563731号“ 福耀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福耀达”指定使用于第17类“非金属软管;绝缘、隔热、隔音用物体;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28517号“ 福耀 ”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7类“非金属软管;绝缘材料;橡胶或塑料填料”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玻璃”商品上的“福耀”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且在审查时亦考虑到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复制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563731号“ 福耀达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6日
信息标签:福耀达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锦祥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