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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388129号“VANESSA BRUN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4:33第56388129号“ VANESSA BRUNO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9838号
异议人:纨纱飘洛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英财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止戈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纨纱飘洛集团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止戈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6388129号“ VANESSA BRUNO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ANESSA BRUNO”指定使用于第25类“袜;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99937号“ VANESSA BRUNO ”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或关联度较高,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可判为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对于上述情形,被异议人未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商标相近这一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意图,其行为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388129号“ VANESSA BRUNO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