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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514385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5:39第59514385号“ 图形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2788号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大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点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大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0期《商标公告》第59514385号“ 图形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5类“会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第695685号“ GA及图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801717号“ 图形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货物展出;通过邮购定单进行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图形构造、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引证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514385号“ 图形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