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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552627号“龙穗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5:32第61552627号“ 龙穗华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2817号
异议人一:广州金穗华石膏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威能龙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金穗华石膏制品有限公司、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威能龙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5期《商标公告》第61552627号“ 龙穗华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龙穗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石膏(建筑材料);石棉水泥;混凝土用非金属模板”等。 异议人广州金穗华石膏制品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15553号、第1473604号“ 穗华及图 ”、第40072107号“ 穗华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石膏板;熟石膏;石膏制品粘结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石膏(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物;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艺术品”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部分“穗华”,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应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25653号“ 龙牌及图 ”商标、第19873302A号“ 龙牌 ”商标、第16794082号“ 龙 ”商标、第3057647号“ 龙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建筑用石粉;熟石膏;石膏”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汉字显著部分“龙”,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在部分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9类“石膏板”等商品上的第3125653号“ 龙牌及图 ”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龙牌及图”商标的汉字显著部分“龙”,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它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龙牌及图”商标的抄袭、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552627号“ 龙穗华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龙穗华 广州威能龙建材有限公司 广州威能龙建材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