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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171280号“DEN-Q”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5:27第58171280号“ DEN-Q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2954号
异议人:明基电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科润餐饮有限公司
异议人明基电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科润餐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0期《商标公告》第58171280号“ DEN-Q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EN-Q”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30类、第35类、第43类等商品或服务上。异议人对上述所有类别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被异议商标“DEN-Q”指定使用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自动售票机;电传打字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9110号、第3049910号、第3564865号“ 明基 ”、第3049911号、第3561066号、第5559092号“ BENQ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彩色显示器;黑白显示器;雷射印表机;键盘”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使用在“彩色显示器、黑白显示器”、“液晶显示器、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的“明基”、“BENQ”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也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在先权利的后果。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被异议商标“DEN-Q”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糖;糖果;蜂蜜;面包干;比萨饼”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47015号“ 明基 ”、第4284563号“ BENQ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糖果;非医用营养品;糕点;方便米饭”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使用在“彩色显示器、黑白显示器”、“液晶显示器、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的“明基”、“BENQ”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也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在先权利的后果。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被异议商标“DEN-Q”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3721号“ 明基 ”、第3561057号“ BENQ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系统化;会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使用在“彩色显示器、黑白显示器”、“液晶显示器、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的“明基”、“BENQ”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也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在先权利的后果。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被异议商标“DEN-Q”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餐厅服务;自助餐馆服务;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46853号“ 明基 ”、第4285044号、第17066920号“ BENQ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柜台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使用在“彩色显示器、黑白显示器”、“液晶显示器、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的“明基”、“BENQ”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也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在先权利的后果。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171280号“ DEN-Q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DEN-Q 明基电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科润餐饮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