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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919174号“HWAT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6:00第60919174号“ HWATI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8912号
异议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鑫
异议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鑫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0期《商标公告》第60919174号“ HWATI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WATI”指定使用于第11类“灯;燃气炉;厨房炉灶(烘箱);冰柜;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69834号、第11839486号“ 华帝 ”、第6104378号、第6265453号、第11173633号“ 华帝VATTI ”、第636410号“ 华帝 VANTAGE及图 ”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燃气炉”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燃气灶具;抽油烟机”商品上的“华帝VANTAGE及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整体有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919174号“ HWATI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