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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676276号“虎淼”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6:06第61676276号“ 虎淼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8921号
异议人:喜力亚太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勇
异议人喜力亚太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3期《商标公告》第61676276号“ 虎淼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虎淼”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果汁;矿泉水(饮料);苏打水;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831659号“ TIGER ”、第3850072号“ TIGER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淡色啤酒;啤酒;烈性黑啤酒”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833216号“ 虎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烈性黑啤酒;淡色啤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故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676276号“ 虎淼 ”商标在“啤酒”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13日
信息标签:虎淼 喜力亚太私人有限公司 郑勇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