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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377697号“鸥派地板”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8:14第57377697号“ 鸥派地板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7156号
异议人: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品圣木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智程知识产权事务所
异议人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品圣木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7377697号“ 鸥派地板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鸥派地板”指定使用于第19类“木地板;竹地板;软木拼花地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34909号“ 欧派及图 ”、第22983079号“ 欧派江山 ”、第4411926号“ 欧派OUPAI ”、第11629097号“ 欧派 ”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6类“家具用金属附件;金属片和金属板;金属门”,第19类“栏杆;非金属折门;非金属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非金属门”商品上的“欧派OUPAI”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377697号“ 鸥派地板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2月08日
信息标签:鸥派地板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品圣木业集团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