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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247825号“益优酷灵”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8:59第59247825号“ 益优酷灵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3171号
异议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邓浩发
异议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邓浩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9247825号“ 益优酷灵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益优酷灵”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牙膏”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9345359号、第32020197号“ 优酷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牙膏”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优酷”,且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247825号“ 益优酷灵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1月29日
信息标签:益优酷灵 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邓浩发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