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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821846号“美滋元元萃”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0:26第60821846号“ 美滋元元萃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2100号
异议人:北京比格泰宠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宋娟娟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比格泰宠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宋娟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2期《商标公告》第60821846号“ 美滋元元萃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滋元元萃”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动物食品;动物食用糠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00193号“ 美滋元 ”、第10299572号“ 美滋元及图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动物食品;狗食用饼干”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文字部分“美滋元”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821846号“ 美滋元元萃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美滋元元萃 北京比格泰宠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宋娟娟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