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0949033号“雄霸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0:31第60949033号“ 雄霸郎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2097号
异议人: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贯民
异议人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贯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1期《商标公告》第60949033号“ 雄霸郎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雄霸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0457号“ 郎 ”、第14080306号“ 一品郎 ”、第6271349号“ 金牌郎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烧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8950号、第40852455号、第32930890号“ 郎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显著文字部分“郎”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酒”商品上的“郎”商标,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给予异议人《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恶意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949033号“ 雄霸郎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雄霸郎 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 朱贯民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