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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958484号“舍得幽静”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0:35第60958484号“ 舍得幽静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2099号
异议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英树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英树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2期《商标公告》第60958484号“ 舍得幽静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舍得幽静”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旅游房屋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90385号“ 舍得龙脉 ”、第5990409号“ 舍得值得 ”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备办宴席;餐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36983号“ 舍得 ”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会议室出租;养老院”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文字“舍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均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如予核准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舍得”商标,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白酒”商品不具有密切关联,双方商标的使用方式和商品、服务的销售渠道及对象等完全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和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958484号“ 舍得幽静 ”商标在“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舍得幽静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英树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商标
